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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首例适用新条例强制执行案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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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江市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当庭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吴江市交通局申请的“江交公路政罚字【2008】办003号”交通行政案件的处罚决定。这是《苏州市公路条例》实施一周年以来,吴江首例适用新条例裁定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

    《苏州市公路条例》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突破以往法律法规按照公路行政等级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而以公路技术等级将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为“一级公路不少于二十米,二级公路不少于十五米,三级公路不少于十米,四级公路不少于五米”。按照这一新规定,原本一些二级县道10米以外不属于控制区的建筑必须作出调整。

    本案被执行人自有厂房位于二级县道松北公路旁,距公路边沟10.2米,建造日期是在去年的8月底9月初,正值新条例颁布之时。按照新条例二级公路建筑控制区距公路边沟不少于15米的新规定,当事人必须将厂房退出公路5米。路政执法人员在多次上门宣传新条例,劝其停止违法行为均无结果的情况下,依据新条例对当事人作出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接受行政处罚,又不要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市交通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是便有了本文开始的一幕。(张兴康 蒋晓梅)

责任编辑: 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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