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法治江苏建设新思路,促进法治江苏实践新发展。2008年8月30日,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省委政法委主办,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承办的"2008法治江苏建设高层论坛"在南京举行。来自省内外知名的法学专家、学者和实践一线的法治工作者聚集一堂,围绕 "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法治江苏建设"这一主题,分别就科学发展与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区域法治建设和民生法律保障等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达成了"法治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力量和有力保障"、"法治建设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等共识。
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夯实依法治省根基
法治既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保障。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在讲话中指出,只有加强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才能把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到实处。深化法治江苏建设,是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建设更加美好"新江苏"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江苏省委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进一步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科学发展的基本观点、基本方法贯彻落实到具体实践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进一步完善法治江苏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
司法部副部长、全国普法办副主任张苏军希望江苏进一步加强区域法治建设的探索力度,努力开创依法治省工作新局面,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积极贡献。他提出,要进一步创新依法治省理论与实践,为江苏"两个率先"发展作出更大贡献。要积极探索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努力为全国开展创建活动摸索经验。要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夯实依法治省思想基础。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教授认为,在新的历史起点谋划和推进法治建设,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出发,把法治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上,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把法治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式,既要重视科学发展观的观念转变,又要重视科学发展的制度供给和制度保障;作为发展民主政治的根本,既要重视领导干部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又要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序化;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既要重视和采取有利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又要重视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从全局上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要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坚持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坚持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与自下而上的公民参与相结合,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之路。
树立责任政府理念 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央党校副校长石泰峰教授认为,依法执政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党的执政方式提出的新要求。他强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和宪法、法律的规定,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科学规范党委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要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正确处理党法关系。一方面,要善于运用法律来处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另一方面,依法规范执政行为。从全党来说,正确处理党法关系,要把握三个环节: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
南京师范大学季金华教授特别强调了宪政理念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与依法执政中的重要价值。他认为,宪政理念不仅为科学发展和依法执政提供观念支援,而且对科学发展和依法执政提出了现实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将依法执政落到实处,必须增强宪政理念,依靠宪政理念提供的观念支援,对照宪政理念提出的现实要求,不断完善保障科学发展和依法执政实现的体制机制。这就要求做到:确立民主代议理念,提高议事决策能力;树立责任政府理念,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确立司法权威理念,提高法律适用能力。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它能为科学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科学发展的理念贯穿于依法行政每一个环节,使科学发展的要求体现在行政行为的方方面面。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沈秋潮提出,推进依法行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坚持执政为民的基本宗旨,着重实现从管理向服务转变、从权力向责任转变;坚持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建立健全五大体系,即: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决策机制、行政执法体制、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行政监督机制;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四个关系,即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以及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的基本方法,重点落实三个抓好,即抓好难点,重点突破;抓好协调,全面推进;抓好制度,注重长效。
南京师范大学贺日开教授就如何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原则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认为,明确何为可依之"法"以及谁有职权去依法行政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依法行政的前提。要真正做到实质依法行政,一方面要制定《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依法行政诸原则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必须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将包括行政法规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还必须同时配套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更依赖于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落实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对依法行政的监督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
南京师范大学刘旺洪教授围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就进一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决策提出建议。他认为,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是科学决策的重要环节,对于决策者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专家的意见,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是《决定》的重要亮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制度是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责任制度,这既是保证市县政府依法决策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决定》的重要制度创新。
保障民生促进和谐 满足人民司法需求
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使经济发展成果更多体现到改善民生上。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公正司法是本次论坛的一个热门话题。
公丕祥院长在报告中突出强调了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属性。他指出,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维护人民权益,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担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政治责任的核心要求。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站稳人民的立场,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公院长在深入分析新世纪新阶段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的基础上,提出要根据我国司法国情条件,遵循司法工作客观规律,科学地制定应对措施,建立健全民意收集、分析和反馈机制、审判质效管理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机制、便民诉讼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机制、司法能力建设机制和司法工作保障机制。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剑虹同志结合检察工作,阐述了如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保障民生促进和谐。他认为,民生问题不仅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也影响到整个国家改革发展的大局。解决民生问题,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之基。检察机关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实践者,民生问题与检察工作息息相关。检察机关既是民生的重要保障力量,又是服务和改善民生的有力建设力量。必须坚持以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主旨,找准民生与检察工作的结合点,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让人民群众从我们承办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接待的每一次申诉、化解的每一个矛盾中,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公正,这就是检察机关关注民生的最基本途径。
深化法治创建活动 推进法治城市建设
经过法治江苏建设五年的实践推动,以城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法治化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城市法治建设的社会美誉度、群众认同感显著提高,对提升城市发展功能品味、增强城市发展竞争力、凝聚城市发展向心力产生重要影响。为此,科学发展与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建设的关系问题,引起了与会代表的极大关注。
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植同志在发言中强调,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建设,最重要、最根本的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准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律,做到科学统筹、精心安排。他认为,推动法治城市建设,必须做到:第一,坚持走既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又注重城市法治创新的发展道路。第二,坚持党政机关稳步实施和全社会广泛参与并重的发展模式。要特别重视党政机关的主导作用,特别重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特别重视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党政机关稳步实施法治建设引导规范全社会广泛参与,以全社会广泛参与推动党政机关稳步实施法治建设。第三,坚持把社会进步新需求、人民群众新期待作为最重要的发展动力。一方面,要大力突出经济法治化主题。另一方面,要大力突出民生法治主题。第四,坚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人民满意效果作为最根本的发展取向。
海安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章树山同志认为,开展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法治精神的辩证统一,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深化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首先,深化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是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实现科学发展,法治具备集聚生产要素的吸引作用、规范经济行为的控制作用、协调利益关系的调节作用。其次,深化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是科学发展的生动实践。深化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与科学发展目标同向,与科学发展内容相融,与科学发展路径相通。第三,深化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是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科学发展的方法靠法治来维系,科学发展的过程靠法治来维护,科学发展的成果靠法治来维持。
苏州大学杨海坤教授对法治江苏建设的科学内涵与科学进路进行了系统研究。他认为,法治江苏建设是江苏省委全盘工作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实现江苏人民的利益,江苏人民满意不满意是检验这一工作成功与否的标准;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原则是它的题中之意。我们只有关注江苏城乡法治化的每一个具体步骤,研究县域法治化进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研究外来人口的就业、居住、社会保障的具体法律问题等等,才能实现宏观法治,才能达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具体法治是法治江苏建设这一浩大的系统工程的科学进程。加强公民的法制教育,注重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与针对性,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重视纠纷解决的多样化途径,是法治江苏建设科学进程的最为重要和最为迫切的几个环节。(任国平 马从奎 陈旭 王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