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进进老年公寓的第七天,老人就因自行起身小便发生了骨折,公寓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无锡市北塘法院审理了这场老年公寓里的赔偿纠纷,依法判决公寓方对老人骨折的损害后果中外伤参与度的部分承担全部责任。
2006年3月底,杨老太太住进了某老年公寓的全护理病房,刚到第7天,杨老太太的侄子小刚就接到了公寓打来的电话,说是老太太骨折了。虽然老太太被及时送进了医院,但原本就身体虚弱,加上营养吸收不良,免疫功能下降,诱发旧疾加重,不幸于同年的12月23日去世了。
得知老太太是因为自己起来小便导致的骨折,小刚异常激动,将老年公寓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公寓管理不善,护理不力,缺乏安全保障,致使老太太要小便没有服务员答应,才自己下床导致跌跤,造成右大腿骨折。请求法院判决公寓方承担赔偿责任。
公寓方则辩称,老太太的的家属向其隐瞒杨老太太是癌症术后病人的事实,老太太进公寓后就天天喊骨头疼。据杨老太太自述,及证人证词确认杨老太太没有摔跤,是杨老太太要小便不叫服务员,自己移动到床边痰盂上造成的骨折,而且老太太自身的病因是根源,他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司法鉴定所的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的分析意见,杨老太太本身所患的疾病是骨折形成的病理基础。法院确认事实如下,是杨老太太坐起来到床边的痰盂上小便,在坐下时扭了一下,导致的骨折。外伤的参与度为外伤的参与度为25%到35%。
承办法官认为,杨老太太与老年公寓形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基于该项关系,公寓方应当提供服务合同相对应的服务内容,如公寓方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其行为构成对享有该项权利人的侵权。杨老太太受伤时,事实上公寓方并未协助其小便,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履行应尽义务。至于公寓主张是老太太未叫服务员,并不能从根本上否认义务的存在。(庄莉莉 王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