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省委政法委主办,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承办的"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法治江苏建设"论坛,汇聚我省乃至全国一些著名法学专家、学者和广大法治建设工作者,共同探讨法治江苏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这对进一步深化法治江苏建设研究,推进法治江苏建设进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推进江苏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也必将产生积极而深刻的影响。现摘登论坛部分讲话、报告和发言,以飨读者。((策划:陈 旭 任国平 马从奎 文字整理:王志高)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理性推进法治城市建设
--"2008年法治江苏建设高层论坛"交流发言摘录
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植:界定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建设发展取向,需要紧扣城市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特色,需要突出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改革开放三十年城市法治发展历程表明,只有把维护公平正义、确保人民满意效果作为最根本的发展取向,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建设才能顺利推进,赢得群众信赖和拥护,才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支持城市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使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建设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沈秋潮:科学发展观不仅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导方针,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根本指导方针。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既是依法治国的重点,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我认为,推进依法行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四个基本",即:坚持执政为民的基本宗旨,坚持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的基本方法。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法治江苏建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只有关注江苏城乡法治化的每一个具体步骤,研究县域法治化进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研究外来人口的就业、居住、社会保障的具体法律问题等等,才能实现宏观法治,才能达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南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斌:法治城市是一个充满着民主、自由和公平正义的城市,在这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一句口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城市建设的价值取向。司法公正是法治城市建设的基石,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安全屏障。建设法治城市,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监督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党办主任、教授刘旺洪:市县依法治理或县(市)域法治,是法治江苏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江苏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和重要抓手。市县依法治理状况直接决定了法治江苏的建设水平和建设成效。建议建立市县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审查权限、审查方式和程序。
海安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章树山:经验和教训证明:利用行政、经济等手段调节各方面、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只能解决一时的矛盾;运用法治的力量、法律的手段保护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标。推进依法治县,不仅可以提高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增强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依法竞争、依法参与各项社会事务的意识,而且可以合理合法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积极化解制约改革发展进程的新矛盾、新问题,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从而实现和谐发展。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剑虹:检察机关既是民生的重要保障力量,又是服务和改善民生的有力建设力量。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主旨,找准民生与检察工作的结合点,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让人民群众从我们承办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接待的每一次申诉、化解的每一个矛盾中,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公正。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季金华、王金来:"宪政"乃是一种宪法政治。宪政理念不仅为科学发展和依法执政提供观念支援,而且对科学发展和依法执政提出了现实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将依法执政落到实处,必须增强宪政理念,依靠宪政理念提供的观念支援,对照宪政理念提出的现实要求,不断完善保障科学发展和依法执政实现的体制机制。第一,要确立民主代议理念、提高议事决策能力;第二,要树立责任政府理念、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第三,要确立司法权威理念、提高法律适用能力。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贺日开:要真正做到实质依法行政,一方面要制定《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依法行政诸原则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必须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将包括行政法规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还必须同时配套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更依赖于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落实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对依法行政的监督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才能有效遏制那些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破坏信赖保护和比例原则的的装饰性"依法行政"行为出现。
文字整理:王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