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承包的工程,然而当初在工程款清单签字的职工,却在这时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欠下的工程款谁来兑现?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法院依法判决发包人胡某支付陈某工程款5790元,为承揽人讨回了公道。
胡某是某景观公司的职工。2005年9月26日,公司交由他负责一处花木基地工程。胡某觉得人手不够,就把这项工程委托给了陈某。工程结束后,胡某在陈某提供的工时清单上签字确认工程款为5790元。2006年1月31日,陈某找到胡某讨要工程款,然而胡某却以自己已经和景观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再负责这项工程为由将陈某拒之门外。景观公司也不承认胡某签字的这一清单,陈某就这样多次被双方踢来踢去。无奈之下,只得诉至法院。
陈某诉称,胡某将花木基地工程承包给自己。2005年9月26日至11月9日,胡某共计结欠陈某工程款66660元。陈某多次催讨,胡某都未给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胡某支付工程款6660元。
胡某则辩称,陈某所接工程是景观公司发包的,其当时作为景观公司的职工负责该工程,因此工程款应当由景观公司支付,与其无关;另外清单上最后确认的数额为5790元。
法院认为,承揽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后,发包人应当及时支付报酬。胡某主张诉争工程由景观公司发包,但未举证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根据陈某提供的花木基地工时清单,只能确定该合同的相对方为胡某,故对陈某要求胡某支付工程款予以支持。对陈某主张胡某支付工程款6660元,法院认为虽然陈某在花木基地工时清单上计算的数额为6660元,但胡某签字确认的数额为5790元。故法院判决胡某支付陈某工程款人民币5790元。(王志高 庄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