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与抢劫,虽被判刑却能有幸避免牢狱之灾;缓刑期间吸食毒品,是不思悔改的品行将他送进了监狱。日前,根据执行机关无锡市北塘区公安分局的建议,无锡北塘法院撤销了罪犯杨淳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3月3日杨淳因犯抢劫罪被北塘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服刑期间的生活和以前好像没有什么改变,法律的宽容杨淳没有丝毫的感恩,更没有珍惜监外改造的机会。 2008年8月2日凌晨,杨淳向他人购得毒品冰毒0.2克并当场吸食,后准备贩卖时,被巡防民警当场抓获,为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建议撤销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杨淳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思悔改,参与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承办案件的杨庭长感慨到,缓刑本来是法律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的一种宽大处理。但一些缓刑人员尤其是缓刑少年错误地认为,缓刑是法律和政策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的待遇。于是,对原判缓刑的刑罚感到无所谓,缺乏真诚悔过的认识和决心,希望这次的教训能让每个判缓刑的人端正认识,早日改过自新,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好青年。 (王志高 庄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