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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车祸骗保金 朗驰苏昊“4S”店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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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车主理赔,“4S”店“导演”车祸,骗取保险金。日前,经雨花台区检察院起诉,除3名制造车祸骗保的“4S”店员工被判刑外,这家“4S”店,也因犯保险诈骗罪,被法院判处罚金18万。据悉,“4S”店因恶意骗保,犯下诈骗罪,这在南京还是首例。

    这家“4S”店是南京朗驰集团苏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栖霞区晓庄广场,专门代理销售国内一知名轿车。据媒体报道,这家“4S”店,曾在2006年获得“南京十大明星汽车经销商”称号。

    而正是这家“明星店”却爆出了骗保丑闻。

    据雨花台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最早的一起骗保案发生在2005年。当时,本市市民宋某,驾驶在该店买的一辆轿车,撞到电线杆。但因该车已过保险期,无法理赔。但宋某找到这家店要求帮忙时,该店服务总监贺某,服务经理接某、赵某决定为宋某的车续保,再通过伪造交通事故骗保。

    当年1月12日,宋某在接某、赵某的帮助下,将车开到本市大明路一电线杆附近,故意将车撞向电线杆。事后,宋某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成功索赔到3.8万元,而宋某的车也被修好。

    检方查证,没多久,赵某和接某又如法炮制,“导演”了另一起车祸,骗保1.9万元。最后一次,“4S”店的贺某和赵某又帮助一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而不能索赔的车主陈某,用“制造”车祸的方法,骗保3.4万元。

    让办案检察官没想到的是,贺某等人骗来的9万余元保险金,并未装进自己的腰包,而是全部上交到了“4S”店财务部。

    从今年3月起,制造车祸骗保的多名车主,相继被警方以涉嫌保险诈骗罪抓获归案。“4S”店及其员工参与骗保案东窗事发。

    检方认为,这家“4S”店同样涉嫌犯罪。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宁生昨告诉记者,“4S”店3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帮车主制造车祸骗保,所得钱款全部交给单位支配,因此,“4S”店属于单位犯罪。

    新闻链接

    什么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特征主要包括: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主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帅勇 于波 段可可)

责任编辑: 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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