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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政府出资购买服务 建立禁毒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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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苏州市政府颁布的《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苏州将采取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禁毒社会组织,由社团承担部分禁毒工作职能。据悉,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戒毒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领先。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荣昨天就我市禁毒工作批示要求,各相关部门应本着为广大人民利益负责、为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负责的态度,严格实施《禁毒法》,总结我市禁毒工作的经验成效,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各项工作。    

    自6月1日《禁毒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禁毒委、市公安局等各级相关部门积极加强宣传和落实。《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这一更为人性化的戒毒举措有利于吸毒人员的康复,更好地体现了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教育与救治相结合、专业部门与全社会相结合的原则,但同时在服务和监控等各方面对戒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在册吸毒人员每年均以较高的速度递增,仅去年全市便收戒吸毒人员2400多名,按照每20名吸毒人员配备1名社区戒毒专职禁毒社工的标准,现有的帮教人员数量将出现缺口。为了让《禁毒法》的人性化举措落到实处,我市将推出建立禁毒社会工作组织,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戒毒工作中来的新举措。 

    据苏州市公安局介绍,根据市政府《意见》要求,我市将成立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性质的禁毒社会工作总社,采取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社团承担部分禁毒工作职能并接受市禁毒办统一监督、指导和评估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来。县级市(区)将设立禁毒社会工作分社,乡镇、街道视吸毒人员分布情况设立禁毒社会工作站,禁毒社会工作组织在各级禁毒办指导下会同禁毒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包括服务和监控等具体工作,逐步形成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政府组织领导,禁毒部门监管,相关部门指导,禁毒社区提供服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此外,《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专门机构、人员的配置,县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禁毒经费的保障。(吕继东)

责任编辑: 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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