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处罚了两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依法对两人处以罚款1000元和10000元,这是自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首次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
在一起分家析产、其他法定继承纠纷案中,被告丁江未如期履行债务。原告于4月14日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令,但丁江仍不积极履行,法官将其传唤到庭,并且将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告知丁江,丁江这才承认了错误,履行了付款义务,市人民法院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责令被告丁江具结悔过,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
本市某建筑公司在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中成了被告,市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应给付原告人工费108188元、赔偿利息损失16585元,并返还押金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然而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未自动履行判决,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向被告发出执行令,要求被告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要求缓期。承办法官对该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发现账户上余额超过了执行标的,承办法官依法将账户上资金划扣,并对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节,依法对公司予以罚款10000元。 (新意)(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