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江苏省首起房屋外墙面使用权纠纷在扬州市维扬区法院审理结案。在无直接法律适用及鲜有类似判例的情况下,法院最终通过调解方式,令被起诉侵权的赵某自行拆除了私自安装在邻居外墙上的铝合金花盆架。
花盆架引发邻居官司
去年8月16日中午,张先生下班回家打开卧室窗户后,发现隔壁赵某在两家相邻的外墙上装了一个2米长的铝合金花盆架,一端就固定在自家窗边,距窗户仅0.2米。双方因此争执不下。今年1月4日,张某至法庭状告赵某侵犯自己的外墙面使用权,要求其拆除花盆架。
庭审中张某认为,赵某未经自己同意安装的花盆架部分处于自家房屋对应的外墙面上,而这段墙面应归自家使用,日后自己要在这段外墙面安装花盆架、空调、晒衣架等设施时,必受影响。而且花盆架安装的位置与自家窗户平行,西侧紧靠自家窗口仅20厘米,给自家带来了直接安全隐患。
被告赵某却认为花盆架是从自家房间外墙面一直延伸过来的,如存在安全隐患,也是两家都有隐患。而且两家本就相邻,外墙面应当共用,不存在哪家侵占哪家墙面的问题。
律师援引《物权法》
受理此案的维扬区人民法院法官坦言,采光、通风矛盾发生的诉讼比较常见,像这样因为外墙面使用权发生的诉讼在我省还是第一起。采光、通风权发生纠纷,可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来处理,但对于房屋外墙面使用权纠纷,国家还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这成了法院判案的难点。
庭审中,原告张某的代理律师、维扬区法律援助中心李长生认为,根据新《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其中第85条特别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所以,根据公平原则,房屋底层至顶层外墙横向空间使用权应当归相对应的房屋使用人使用。此外,被告赵某没有事先征得原告张某的同意,这也不符合社会大众认可的“房屋所有人对对应外墙面有优先使用权”的习惯做法。
此案提供类似诉讼判例
最终,维扬区法院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侵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赵某最终自行拆除花盆架,案件了结。
法律业内人士表示,在实际生活中,物业在业主外墙面设置广告牌,或者一楼商铺的广告牌影响上层住户权益的纠纷时有发生,只是极少进入诉讼过程。到目前为止,司法实践中有关房屋外墙面纠纷的案例,国内也仅有两起。所以,该案将为今后发生的类似诉讼提供处理经验和依据。(裴旭东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