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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首判“特定关系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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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为南京市白下区某菜场经理的陈美琴,利用丈夫担任南京市某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的便利,通过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好处费共达41万元。近日,陈美琴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成为南京“特定关系人”犯罪第一人。

    2000年底,做装饰工程的吴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陈美琴。2001年6月,吴某中标了陈美琴丈夫毛文正所在单位汤山培训中心一期装饰工程。中标后,吴某送给陈美琴人民币10万元。2002年5月,吴又在毛文正的帮助下中标该培训中心二期装饰工程,吴送给陈美琴人民币8万元。2004年8月,吴再一次中标了毛文正下属单位报缴中心工程。事后,吴以过年为借口,再次送给陈美琴人民币3万元。

    此外,2001年10月和2002年5月,香港某工程公司的宋某先后两次中标上述汤山培训中心装饰工程。宋某先后向陈美琴送去了人民币15万元和5万元。陈美琴每次收钱后,都会告诉丈夫毛文正。

    据南京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戴华龙介绍,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陈美琴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以前的司法实务中,类似情况基本上以共同犯罪来判定。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该《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就从法律上对“陈美琴”等利用近亲属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雒呈瑞 沈峥嵘)

责任编辑: 黄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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