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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实施新城乡低保条例 收入认定10种排除1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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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南京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过一年多的详尽调研,《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从即日起开始执行,2004年11月30日发布的《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市民政局负责人表示,新《细则》明确、细化了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11种情形,在提出10种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同时,也明确提出15种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还有对老、弱、病、残、幼、学等低保对象中特别困难群体加大了保障力度,“一严一宽”实施细则,更科学合理地体现了人性化保障。

    [文件篇] 11种情形不得享受低保

    《细则》中指出,困难居民以下15种收入是不计入“家庭收入”范畴的(见图表一)。这一环节里,也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收入。

    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这种情形多达11种(见图表二)。此外,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等情形,也是不得享受低保的。

    记者了解到,在“不得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里新增了“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等,这些都更加科学地界定了城乡低保条件。

    低保评定跟家庭收入挂钩,《细则》详细列出了以下10种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见图表三)。发布会现场,一位网友在中国南京网站上提问道,如果他是低保户,将地势较好的城中住宅以900元/月出租给别人,而自己再到偏远地区租一间600元/月的房子来住,这个300元的差价,是否也算做收入。而根据“家庭收入”界定的第五条来看,“出租或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就是家庭收入,这也是《细则》新增内容。

    “长期以来,对低保户认定的标准上,‘只算收入、不算支出’,这是不合理的。这次《细则》就对它进行了调整,不仅算收入,也要算支出的。”市民政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细则》在计算方法上有新的突破,首次提出“就业成本”的概念,允许就业人员在核算收入时扣除一定的就业成本。具体来说,就是明确“在职人员或自谋职业人员的月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扣除必要就业成本”,并提出低保对象就业后3-6个月的缓退政策。同时,放宽赡、抚(扶)养费计算标准,从过去义务人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即需计算赡、抚(扶)养费,放宽为义务人家庭收入需超过低保标准1.5倍以上。

    记者注意到,《细则》进一步加大了对老、弱、病、残、幼、学等低保对象中特别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对16种人群从提高保障标准、放宽保障条件等方面予以特殊照顾,采用“本人每月按保障标准增发10%或20%及30%的保障金”,将进线条件放宽为低保标准的两倍以内,其特定对象单独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等四种方式进行分类施保(见图表四)。在特定对象的认定上,扩大了“在校就读的学生(含幼儿园)”、“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等人群。

    [解读篇]

    一些条款可能引争议

    记者注意到,《细则》中一些条款的界定可能会引起争议,因此特请南京市民政局相关人士进行解读。

    解读一:如何核定收入才算科学

    市民政局低保处张顺翔处长介绍,核定收入,确实是个难题,如今南京采取“算收入、估资产、看现象”来综合评定。“南京城乡合计有14.25万名低保人员,应该说他们的家底都是千差万别的。所以去年开始,南京在全国首家借鉴司法的判定法,来处理特殊案例的认定,去年就有7个成功案例。”张处长举例说,有一家庭其收入刚好超过低保收入一点点,但这家的户主双目失明,孩子上中专,家里唯一值钱的物品就是一台12英寸电视机,经过评定,将他家定为特定困难对象单独进线。所以说,收入的核定是要全盘考虑和评定的。

    解读二:“高档”如何量化界定

    记者注意到,在11类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里,有几处涉及“高档”和“高标准”的字眼,如“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饲养高档宠物的家庭”,“家庭成员持有并使用高档移动电话,或购置、佩戴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家庭”等。

    关于“高档”如何具体量化,为很多老百姓所关注。张处长解释道,拿手机来说,过去的认定标准里低保户除因工作需要外,不能使用手机,而今手机已成为日常使用品,就要引入“高档”的标准来衡量,但这也不是认定低保的单一标准,依然需要综合评定。另外,再拿“穿金戴银”来说,即使低保户辩解说自己所戴的项链不是真金,是假的,但这种佩戴行为会带来错的导向,也是不允许的。

    解读三:“关系低保”将如何杜绝

    自即日起,该《细则》就实施,低保户要重新认定,主要工作大多落在街道,那么如何监管认定低保户的协理员,防止“人情低保”和“关系低保”,也为很多市民所关注。

    张处长介绍说,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成立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小组,南京区县民政部门应按照辖区内每100-200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聘用1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协理员,由他们来认定低保户。在认定低保户的过程里,相关认定人员如出现关系低保或人情低保情况,将根据情节轻重,来进行教育、批评或坚决辞退等处理,民政部门还将建立投诉与监察机制。

    [案例篇]

    新细则关注老弱病残

    市民政局低保处经过一年多的细致调研,提炼出几种典型的案例,并在这些案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并完善了保障标准。记者昨天从市低保处拿到这些案例,希望对贫困居民提供参考。

    住房超标,不影响进低保    南京女市民朱某,22岁,未婚,精神残疾二级,与母亲葛某一起生活。母亲葛某,2001年6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家照顾朱某,两人靠出租房屋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朱某家中住屋建筑面积有90平方米,是其父亲在世购买的两层房屋,父亲去世后母女俩住在楼上房间,楼下的房间租给别人做生意,每月租金800元。因朱某精神残疾经常要治疗吃药,母亲葛某身体不好,也要吃药,家庭生活非常困难。

    朱某的住房已超过2004年出台的《细则》中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二人户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的规定”,她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市低保处表示,因朱某的家庭收入为800元,朱某又是成年无收入残疾人,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应将朱某本人单独纳入低保,并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以此规定,今后凡历史遗留的超标住房,其中为解决生活困难而出租的部分,只要房屋租金计算在家庭总收入中的,可以从建筑面积中抵扣,再测算其住房是否超标。

    收入超标,重病患者放宽    汪某,男,45岁,2003年下岗至今无业,患肝硬化多年,今年病情又恶化,生命垂危。为挽救其生命,由其亲属资助并将家中房产抵押作为医疗费用。最近,省人民医院实行肝脏移植手术,共花去医疗费30万元,术后为抗排异等治疗,仍需不少费用,家中生活及医疗费用全靠妻子1500元工资支撑。其小孩又将面临高考,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现汪某提出申请,要求单独进入低保。

    根据旧的《细则》的相关规定,该户家庭收入已明显超标,不符合低保条件。但该户因有重病人,看病支出非常庞大,很可能支出医疗费后连饭也吃不上,生活极其困难。

    民政部门建议,鉴于该家庭的实际困难,可通过群众评议,充分考虑汪某因患重病,为维持生命的医疗费支出,将汪某本人单独纳入低保,并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残疾子女有收入,老人可进保    陈某,女,70岁,丈夫早年过世,老人现已年老体弱,无收入。有一子李某肢残,46岁,未婚,李某月收入600元。母子两人共同生活,家庭生活困难,申请低保。

    根据旧的《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成年残疾子女,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内可以单独进线。但该家庭为成年残疾子女有收入,而老人无收入。已达低保保障线以上,原则上不能进保。

    该家庭为成年残疾子女赡养老人,老人对有收入的成年残疾子女没有抚养的义务,但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考虑其家庭老母亲和成年残疾子女共同生活的现状,应可根据新《细则》相关规定参照执行,将陈某单独纳入低保,并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今后,对于此类《残疾子女赡养老人》的家庭,可将无收入被赡养的70岁以上的老人单独享受全额低保待遇,但不增发保障金。

    户口空挂,可享受三月低保    薛某,男,32岁,未婚,户口空挂我市城区某单位集体户口,精神二级残疾。薛某原是南京一所大学的学生,毕业后在南京某公司工作,工作一年后单位领导和同事都发现其行为有点怪异,后经医院确诊,发现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不久,单位与其解除合同,薛某也回老家如皋治病,长期住院治疗,其父母亲是如皋乡下的农民,长期的医药费使本来贫困的家庭变得更加困难。

    薛某在南京只是一个空挂户,但根据其实际情况,根本不可能在南京长期定居,属正当理由,应为其办理低保。但需同时告知,薛某在南京既无工作,也无住房,根据有关规定,应将户口及时迁回实际居住地,并在当地重新申请低保待遇。

    今后,对于此类“空挂户籍”的情况,如果符合享受低保条件,而南京一无住所,二无收入来源的,也只能批准其享受3个月。然后根据《细则》规定,当事人应该将户籍迁回原籍,再重新申请低保待遇。(董婉愉 孔小平)

责任编辑: 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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