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日,许霆案二审开庭后,又成为舆论的焦点。许霆在庭审时自述数次从出现错误的ATM柜中取出巨款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的诸多言辞,引起了众多网友的非议。网络上一些曾经的“挺许派”也纷纷倒戈,认为此说实在太牵强,连许霆的辩护律师和其父亲也对他的自辩很不满意。
因为许霆在二审时的表现,舆论对他的同情分在减少。这个现象我认为只具有社会学、传播学研究的价值;对法庭而言,没有任何意义。法庭只需程序上严格依法,实体上事实准确、定罪合理和量刑适当即可。
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ATM柜出现故障,还三番五次伙同他人从里面取出巨款,其主观故意是不容置疑的,其情节远远超过了不当得利。至于该行为是定性为盗窃公私财物还是非法占有,当然可以讨论;银行方存在的过失是许霆取出不属于自己的巨款诱因之一,能否成为从轻量刑的理由,律师和许霆亦可据此辩护。但笔者以为,在许霆“罪”与“非罪”的判定上,一审法院并无错误,至于判无期徒刑是否过重,上诉为其提供了救济渠道。
这件案子我以为最值得深思的,就是司法和舆论的关系。必须承认,司法界的某些现象确实令公众不满,公众质疑某次审判的公正并不奇怪,质疑公权力机关也是公民的权利。但许霆案中,更多的人并非从法理上来分析一审判决是否适当,而是从整个社会大背景下质疑一审判决。比如说有人举例:某某贪官贪污几百万才判有期徒刑;有些人伤害他人致死也才判无期。
应该承认,也许有些案件的判决确实存在畸轻的现象,但不能作为许霆案也要照此办理的理由,如果这样则是加重对司法公正的伤害。这就好比说,你不能因为别人比你更坏,就认为你坏就不应该受到惩罚。况且个案和个案之间并不能进行简单的类比,数额不是量刑的惟一依据,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受贿数额比郑筱萸大的罪犯未被判死刑而郑筱萸伏法的原因,因为郑的受贿带来的社会危害更大。
对审判许霆案的法官来说,其它案件的审判与他无关,公众的舆论也与他无关。公众对整个司法环境的不满,不是许霆案这一个案的法官应当和能够承担的。如果出于为司法界争取公众好感的考虑,不顾事实而作出迎合舆论的判决,是饮鸩止渴之举,不但不能维护整个司法界的形象,反而会造成更大的负面效应。个案公正是整个社会司法公正的基石,法官公正地审判每一个案,是对整个社会的司法公正最大的贡献。
每个法官不但要有维护司法公正的理念,也要有维护司法公正的自信。只要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做判决,就不用去管舆论如何。
禅宗六祖慧能当年讲法南海时,风吹幡扬,两个僧人在议论是风动还是幡动,慧能说,既非风动,也非幡动,乃是心动。对许霆案的法官而言,这个饱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和其他案件不应该有任何区别,把所有的风风雨雨关在法庭的门外,在法庭里,只需是一个纯粹的法律人,只要一颗公正的心坚定不移,何惧它风动还是幡动?(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