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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取消尸骸出入境许可证核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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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案草案,拟取消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核发的有关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发给入境、出境许可证,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审改办)与质检总局研究后认为,尸体、骸骨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要求与其他出入境物品虽有区别,但无需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管理。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提供死者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防腐处理证明等有关文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例行审核即可,无需事先要求相对人申领许可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介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今年4月开始,审改办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决定第四批取消128项行政审批项目,对58项行政审批项目按下放管理层级、改变实施部门或者合并同类事项三种形式进行调整。同时对由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了取消或者调整的建议。

    曹康泰说:“取消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核发,既方便了群众,又不会影响对这类事项的有效管理。因此,建议取消该行政审批项目。”

    据此,修正案草案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发给入境、出境许可证”的规定。

责任编辑: 汤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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